(三)食品召回制度缺少细则。《食品安全法》中第丨一次规定了食品召回制度,并作出了原则性的规定。但是规定的范围过于笼统,缺少可操作细则,到目前为止,仍旧没有出台配套的措施,这就导致执丨法部门出现执丨法程序缺失,影响执丨法效果。直至今日,食品召回制度仍没有被有效的行使运用,没有发挥当初制度设计时的应有作用。
基础知识训练模块(化学基本操作训练、化学试丨剂的配制与标定、常用定量分析仪器的使用、有机化合物基本性质分析技能训练);微生物学实验训练模块(无菌操作、培养基配制、微生物分离培养及鉴定技术、bing原微生物检测技术训练);仪器分析应用技术训练模块(常用分析仪器、分光光度计的使用和维护、液相和气相色谱仪的使用和维护等)、农产品质量检测技能训练模块(样品的采集、运输、制备与保存待测成分的提取、净化、浓缩、衍生);农产品安全性检测技能训练模块(农yao残留、硝丨酸盐含量、重金属含量检测、转基因农产品安全检测等);就业综合实训;毕业论文等。
(二)违法成本过低。《食品安全法》规定,生产者或者销售者明知生产或销售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消费者可以主张十倍的赔偿。这一规定,被视为对消费者合法权益进行有效保护的利剑。但该条款实际所能起到的作用远不及其立法意义。十倍赔偿条款不可否认具有一定的震慑作用,但实践中十倍的赔偿对于违法者来说,没有足够的法律震慑力。由于违法成本过低,而违法所能带来的收益远高于违法成本,而消费者存在一定的维丨权成本,但其能获得的赔偿往往不及维丨权成本,因此,消费者维丨权的意愿不强,客观上也纵容了违法者。
(一)存在多头执丨法问题。目前,我国食品安全执丨法的主体呈现多头执丨法的现象,卫生、质监、工商等部门对食品的生产、加工、流通等环节都有相应的执丨法权。如何协调各部门的行政执丨法权,没有明确的规定。同时,由于法律、法规的不健全,有些领域存在法律真空,执丨法部门无权干涉,使有些不法商贩有可乘之机。
《食品安全法》的修订备受全社会高度关注,在6月23日至27日北京举行的十二届全丨国人丨大常丨委会第九次会议上,其中一项重要议程就是审议国丨务院提请审议《食品安全法》修订草案(简称”草案“)的议案。作为来自食品界、连续三届当选全国人丨大代表的三全创始人陈泽民也在会上发表了相关建议和看法。亮点:更严厉的法律重在贯彻落实食品安全是世界性的难题,国外的食品安全事件层出不穷。但是在,党和国家对食品安全的高度重视是史丨无前例的。食品安全不仅是民生问题、社会问题、政治问题,还是党和的重大责任问题,将食品安全提升到了一个政治高度,这在世界也是绝上无仅有的。